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兴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2006-05-23 09:36  文章来源:兴仁县人民政府网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  为更好地鼓励和吸引县外资金、技术、人才来我县投资和开发,我县除实施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外,结合县情实际,制定本优惠政策;
  一、投资者依法可在本县辖区内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,允许独资、合资、合营、承包、控股等,不受行业、控股等,不受行业、控股比例、投资形式、经营类别、年限的限制。
  二、外来投资项目办理各类登记和审批手续,一律从简从快,原则上三天内办好一切手续。
  三、外来投资企业投产后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按经营情况,县政府每年给予适当的奖励。
  四、外来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。
  五、外来投资企业可免缴城市规划管理费、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和城市建设增容费。
  六、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,并享受优惠条件。对产业结构调整用地或高机关报技术项目用地,优先安排用地指标,优先立项,优先报批;生产性投资企业用地,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,可实行保本出让。
  七、租赁、承包、参股、收购我县亏损企业的,三年内,县政府每年给予一定的补贴。
  八、投资农业、交通、水利、电力、旅游、矿产资源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,可进行单项洽谈,商定更加优惠的条件。
  九、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员工,在县城及其他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、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,本人愿意到我县落户或办理农转非的,积极给予办理相关手续。
  十、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职工子女在入托、入学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。
  十一、为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利益,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,坚决制止乱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,并实行“企业收费监督卡”,企业按卡交费,未列入收费卡的收费内容,企业可拒交或向县政府纠风办投诉,县纠风办负责在三天内答复。
  十二、县内各级各部门努力为投资者提供宽松的投资环境和优质服务,对破坏投资环境、侵犯投资者的单位和个人,要严肃追究责任,予以严惩。
  十三、为帮助外来投资者搞好经营,对重点企业明确一名副县级干部挂点联系,负责协调处理企业的有关部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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